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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4/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07503號 一、復貴府100年4月11日屏府農林字第1000085636號函。
二、有關審查「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申請案件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及「獎勵造林審查要點」規定辦理,經認定資格無誤且確認申請土地有實施造林需要,按實際規劃造林之範圍核准;殆無疑義。
三、今貴府函詢本案申請之土地屬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之農牧用地,且查貴府來函檢附之租約所列第3條及第4條尚屬存續期間並可供作造林地,故○○○君於資格尚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4款所稱森林所有人;又申請之土地符合本辦法第4條第3款所定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故貴府似難禁止受理本申請案。惟究該申請土地是否有實施造林需要1節,仍應由貴府依據本辦法第6條及獎勵造林審查要點規定,詳為查明事實後再予准駁,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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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