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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100/06/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12290號 一、復貴局100年6月13日南市農森字第1000357435號函。
 二、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據以推動,林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獎勵造林人實施造林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輔導造林人栽植規範之獎勵造林樹種,並經執行造林成果檢測後,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始發放當年度造林獎勵金;如以前年度檢測不合格者,不得追溯補發造林獎勵金。合先敘明。
 三、本案據報係因審計部臺灣省臺南審計室查系爭獎勵造林地栽植樹種不符規定,嗣經貴局於100年5月2日以南市農森字第1000310243號函廢止對○君之原處分,並命其返還已受領之造林獎勵金有案,鑑於貴局並未撤銷追償造林獎勵金處分,依據本要點規定自不得發放造林獎勵金。惟究○君不諳規定誤補植非獎勵造林樹種1節,查貴府既屬林業主管機關,且為原處分機關,未能妥善輔導獎勵造林人撫育造林木,且致衍生成活率不足及誤植等疏失,顯有難以推諉之責;故貴局自應切實檢討,並於嗣後積極輔導獎勵造林人,以維貴縣造林成效 。至本案至今貴局既已廢止原處分並進入追償造林獎勵金程序,是以,本局尚無意見。
 正本: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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