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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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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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公有土地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為何獎勵金不同,及是否可比照私有土地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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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5/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56621號

一、復貴府100年5月25日府農林保字第1000054775號函。

二、現行推動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推動,有關獎勵對象依據本辦法第2條規定受理申請,其皆以給付獎勵金方式,鼓勵私人參與造林;如為公有土地者,則可由本局各林區管理處協助土地管理機關造林6年後再還給原機關持續管理,是以,公有土地並無發放獎勵金情事;合先敘明。

三、倘為承租公有土地欲申請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其第1年至第6年獎勵金因屬新植及撫育費用性質,故與私有土地一致。一般造林6年後林木可成林,故第7年至第20年發放之獎勵金性質係屬管理費用;且私有土地相關稅賦等成本係由土地所有人負擔,而承租公有土地之造林人無須負擔土地成本,是以,第7年至第20年獎勵金自應減半發放,方符合公平原則。

四、有關上開原則,請貴府就個案詳為查明事實,並委婉向申請人說明,以杜爭議。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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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8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