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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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為貴縣瑞穗鄉造林人○○○君陳情獎勵造林地屆滿後可否適用平地造林計畫領取平地造林獎勵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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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4/2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889號

一、復貴府100年4月19日府農林字第1000063915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全民造林計畫)係依據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據以推動,其獎勵年限及造林義務自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核准日起20年,故本案據報陳情人係為 81年度參加農地造林計畫,並於6年期滿轉入全民造林計畫,其造林義務應至102年始屆滿20年,故貴府應詳為查明事實,以顧及造林人權益。

三、有關全民造林計畫20年屆滿得否適用平地造林計畫領取平地造林獎勵金乙節,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平地要點)規定,其宗旨係為獎勵平原地區新植造林,查本案陳情人所有獎勵造林地之林木已屬成林階段,且查來函附件註明栽植樹種為「麵包樹」,非屬平地要點獎勵之樹種,故本案難以適用平地造林計畫並領取造林直接給付。惟獎勵期限屆滿後,私有獎勵造林地之林木,鑑於係屬私有財,造林人本可留置供景觀、休閒使用或逕為處分造林木,此為人民之權利,政府當予以維護。

四、然陳情人如願意持續管理造林木需融資者,可依據「造林貸款要點」規定,逕向貴府及貸款經辦機構申請造林貸款,以維貴縣造林成效。是以,貴府自為原處分機關,且為林業經營管理機關,請依據權責委婉向民眾說明,以杜民怨。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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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7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