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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4/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890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100年4月19日府農林字第1000066825號函辦理。
二、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獎勵造林審查要點」規定辦理,故有關受理核准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申請案件,自應依據前開規定辦理,殆無疑義。
三、查來函所附陳情書影本,陳情人所有土地為2.85公頃,欲申請造林面積0.85公頃,貴府以無實施造林之必要為由否准申請案。惟查陳情書內容,陳情人稱去年鎮公所通知,可再造林,故陳情人將部分土地種植鎮公所配撥苗木云云,究前開去年新植造林範圍是否屬本案申請0.85公頃範圍內?且是否因陳情人不諳法規,於未獲核准前,受鎮公所指導先行新植造林?因前開疑義事涉造林人權益,倘不可歸責於造林人,鑑於本申請案既經貴府否准在案,此應由貴府協助陳情人補齊程序另為處分。若陳情人本已知悉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規定者,則貴府否准申請案則仍應予維持。
四、準此、仍請貴府參酌上開原則查明事實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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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