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6月24日府農林字第1000110237號函。 二、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據以推動,其主要宗旨為發揮林地之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功能,並達成綠化環境、增加森林碳吸存量,厚植森林資源及減輕天然災害等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實施造林,以給付獎勵金措施,予以輔導獎勵,加速森林覆蓋。故獎勵造林地內因受有獎勵金補助執行造林,自不應從事其他收益行為。 三、本案據報貴府核准獎勵造林地內查有生薑作物1事。鑑於貴府係屬原處分機關,既查有不符上開之規定,自應命獎勵造林人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者,則須廢止原處分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獎勵金,方符合行政程序。究改正期間為何係屬貴府裁量權限。請貴府自行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