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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6/03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0117583號 一、復貴府98年3月24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067052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法規命令。查本辦法係依森林法第48條授權訂定,法律位階係法規命令。另「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係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7點訂定,並非法規命令。因兩者法律性質本屬不同,法律位階亦有差異,無法視同具有相同法源依據效力。
三、另查本辦法第16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者,其造林獎勵金之發放,自97年度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是以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案件,自97年度起,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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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