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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8/08/13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0140929號 一、復 貴府98年7月1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144739號函。
 二、有關貴府表示○○○及○○○訴訟案,當庭法官未接受「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作為法源依據,惟查二案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5月14日97年度訴字第799號及98年6月30日98 年度訴字第148號裁判書並未指出「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未具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效力。
 三、至貴府建議於「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訂定將「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辦理之全民造林運動實施方案(含81-86年農地造林運動、全民造林、山坡地超限利用輔導造林、平地景觀造林及綠海計畫),納入辦理之條文規定一節,基於平地景觀造林係依「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辦理獎勵,與「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受理土地區位不同,仍以維持現行方式辦理。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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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