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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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未納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2款「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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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7/2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0141755號

一、復 貴府98年7月7日府農林字第0980111986號函。

二、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理由書可資參照。又,參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70號判決理由略以「按發給造林獎勵金係屬授益行政處分,而該獎勵金之領取,依規定應出立切結書,核該切結書所承諾之事項,性質上為『準負擔附款』。…是故,獎勵造林實施要點雖係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原處分機關所為命賠付之行政處分,依上開說明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三、綜上,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給之獎勵金,係屬給付行政措施,並非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之行政命令,且依該要點出立切結書,性質屬於授益處分之準負擔附款,命賠付獎勵金之行政處分,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疑義。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 (花蓮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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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7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