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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9/0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885號 一、復貴府99年8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90258869號函。
二、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97年9月5日發布,於本辦法發布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受理參加獎勵造林者,因該要點第7點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如有違背,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所以每年發給造林獎勵金時,應一併請造林獎勵金領取人立書面切結,作為日後可要求造林人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依據。
三、至於97年9月5日以後依本辦法受理參加獎勵造林者,因本辦法並無命獎勵造林人簽立書面切結之規定,爰若命獎勵造林人簽立書面切結,於法無據。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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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