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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1/2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173號 一、復貴府100年1月17日府水保字第1000024088號函。
二、為鼓勵民眾造林以排除超限利用行為,當主管機關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規定審查有無實施造林之需要時,可依「獎勵造林審查要點」第2點第11款「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列管之超限利用土地」作為認定依據。至於受理核准之案件,於各年度之造林檢測時,仍應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超限利用情形,始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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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