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貴府建議復興鄉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將水蜜桃,甜柿、樹豆等深根性果樹,納入造林樹種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貴府建議復興鄉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將水蜜桃,甜柿、樹豆等深根性果樹,納入造林樹種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文日期:100/02/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252號 一、復貴府100年1月26日府水保字第1000035847號函。 二、超限利用之土地,應進行造林以排除農耕行為,以符合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對於貴府所建議之水蜜桃,甜柿、樹豆等果樹類,倘在維持農業經營目的下,並不利於水土保持,經研議後不宜納入造林樹種。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1001740252.pdf 法規基礎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水土保持法 回列表 瀏覽人次:83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