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1月26日府水保字第1000035847號函。 二、超限利用之土地,應進行造林以排除農耕行為,以符合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對於貴府所建議之水蜜桃,甜柿、樹豆等果樹類,倘在維持農業經營目的下,並不利於水土保持,經研議後不宜納入造林樹種。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