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辦理「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地撫育管理計畫」暨原住民保留地「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其中土地設定為他項權利者具有原住民身份之原住民合法使用人,申領第7年至第20年造林獎勵金之額度是否符合發放每公頃2萬元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0-01-14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740106號
一、復貴局99年12月30日投府原產字第09900118910號函。
二、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地撫育管理計畫第7年至第20年造林獎勵金發放疑義,仍請貴局依據本局94年12月14日林造字第0941741644號函(副本諒達)說明四辦理,參與前揭計畫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第7年至第20年造林管理費以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為獎勵金發放標準,亦即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每年每公頃發放造林管理費1萬元,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每年每公頃發放造林管理費2萬元。另,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非屬本局業務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