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造林人承租私有土地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第7年至第20年獎勵金是否減半發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0-05-27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656650號
一、復貴府100年5月26日府農森字第1000067827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故依森林法第4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即指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第7年至第20年獎勵金將減半發放。揆其意旨,主係因造林6年後林木可成林,故第7年至第20年發放之獎勵金性質係屬管理費用;又私有土地相關稅賦等成本係由土地所有人負擔,故租賃私有土地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