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貴調查站函詢原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之國有出租土地,受理之鄉鎮公所或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承辦人員後續是否須主動每年檢視契約之存續,才得以核發造林獎勵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9-10-20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91742279號
一、復貴調查站99年10月8日調勵肅字第09967015520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2款及第5款規定:「國有林、公有林、實驗林等租地或合作造 林,前六年依第7點第1項規定發給新植撫育費;第7年至第20年,造林管理費減半發給。…前依臺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獎勵造林者,自86年度起依第7點規定發給。」故原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之國有出租土地,受理單位或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審核申請案件時,經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