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光復鄉○○○君造林地因光復鄉公所施作「社區閒置空間利用及道路綠美化工程-大華社區入口意象」工程,租借造林地面積100平方公尺,該造林地租借面積可否免予追繳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9-08-23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91741851號
一、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99年7月29日府農林字第0990127856號函辦理。
二、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3點但書規定,僅有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造林人無須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案○○○君將參與平地造林之土地自願無償借用光復鄉公所施作旨揭工程。雖為作公共設施用地,但似不符本要點第13點但書規定,造林人應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四、鑑於獎勵造林期間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