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貴縣申請本(99)年度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山坡保育利用區林業用地,位於○○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是否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9-08-25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90157239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99年8月19日府農育字第0990132883號函辦理。
二、經查「自來水法」第11條:「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揆其意旨,係針對水源之保護由主管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故茲就貴府詢問之區位初步尚符合「獎勵造林審查要點」第2點第5款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
三、然本申請案之准駁,貴府須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及「獎勵造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