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為貴縣○○○君參與80年獎勵農地造林計畫之獎勵造林地,本(100)年業已屆滿獎勵期限,向貴府申請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補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0-03-25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653545號
一、復貴府100年3月21日府農林字第1000041339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有關貴府核准獎勵農地造林計畫之獎勵造林地,嗣至86年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鑑於本計畫之獎勵期限為 20年,故造林人與原處分機關之行政法律關係自應俟20年期滿後始告終止。有關獎勵期限屆滿之造林地如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貴府仍應秉持林業主管機關之權貴,審慎評估林木收穫之申請案件,以維貴縣山坡地環境效益;倘無涉國土保安之虞者,因地上林木本屬私有財,且受憲法保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