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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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轄○○○君所有土地編定為森林區-生態保護用地及防風保安林,得否申請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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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4/1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0639號

一、復貴府98年4月6日府農林字第0980053285號函。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項所列附表既已明定「生態保護用地」之容許使用同林業用地;又本案三筆土地亦為公告防風保安林,且經本局97年檢訂結果,因位屬本保安林中心位置,並位於迎風面,具國土保安重要性,仍應存置,無法解除。

三、次查,本案之土地區位因同林業用地之使用規範,得援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列入申請造林獎勵金之實施造林區位。惟同辦法第6條明定,仍應由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始核准之。

四、綜上,貴府係屬林業主管機關,本案應由貴府徵詢○君是否欲申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並經貴府現勘後,逕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所列之條件,本於權責准駁該申請案。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本局各林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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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1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