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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100/12/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64926號 一、復貴府100年12月5日屏府原產字第1000320788號函。
 二、本案倘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對象及第4條土地區位等規定,申請人自可提出獎勵造林申請。而貴府應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現場勘查,認定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其申請。
 三、倘經貴府依森林法核准伐採後之跡地,貴府可依「獎勵造林審查要點」第2點各款情形認定有實施造林之需要。倘貴府在認定能否砍伐芒果樹並參加獎勵造林時,有實務執行上之疑議,建議可參照「獎勵造林審查要點」第4點第3項組成諮詢小組規定,由貴府成立之諮詢小組協助認定有實施造林之需要後,再據以核准其獎勵造林申請為宜。
 四、另地上物芒果樹之處分如不涉外運,是否得比照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一節,查森林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查驗,始得運銷。貴府倘認定本案之芒果樹屬於林業經營之造林樹種,則應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8條規定,申請伐採許可。至伐採之林產物不涉外運者,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15條規定,向該管林業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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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