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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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君座落佳義段○○○地號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獎勵輔導造林申請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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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2/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64926號

一、復貴府100年12月5日屏府原產字第1000320788號函。

二、本案倘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對象及第4條土地區位等規定,申請人自可提出獎勵造林申請。而貴府應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現場勘查,認定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其申請。

三、倘經貴府依森林法核准伐採後之跡地,貴府可依「獎勵造林審查要點」第2點各款情形認定有實施造林之需要。倘貴府在認定能否砍伐芒果樹並參加獎勵造林時,有實務執行上之疑議,建議可參照「獎勵造林審查要點」第4點第3項組成諮詢小組規定,由貴府成立之諮詢小組協助認定有實施造林之需要後,再據以核准其獎勵造林申請為宜。

四、另地上物芒果樹之處分如不涉外運,是否得比照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一節,查森林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查驗,始得運銷。貴府倘認定本案之芒果樹屬於林業經營之造林樹種,則應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8條規定,申請伐採許可。至伐採之林產物不涉外運者,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15條規定,向該管林業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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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75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