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01/02/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602422號
一、復臺端101年1月30日未具文號申請書。
二、按「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獎勵金係每年核發,檢測不合格者,則不發給獎勵金。據臺端所述本案係93年核准參加獎勵造林,於93年領取第1年之造林獎金。嗣後,96 年至98年檢測未合格,則該年度之獎勵金依規不能發給,至 99年度檢測合格時,則係領取第7年之造林獎勵金。
三、副本抄送本案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花蓮縣政府。
正本:○○○ 君
副本:花蓮縣政府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1011602422.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420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