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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端詢問發給造林獎勵金疑義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1/02/07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11602422號

一、復臺端101年1月30日未具文號申請書。

二、按「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獎勵金係每年核發,檢測不合格者,則不發給獎勵金。據臺端所述本案係93年核准參加獎勵造林,於93年領取第1年之造林獎金。嗣後,96 年至98年檢測未合格,則該年度之獎勵金依規不能發給,至 99年度檢測合格時,則係領取第7年之造林獎勵金。

三、副本抄送本案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花蓮縣政府。

正本:○○○ 君

副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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