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臺端101年1月30日未具文號申請書。 二、按「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獎勵金係每年核發,檢測不合格者,則不發給獎勵金。據臺端所述本案係93年核准參加獎勵造林,於93年領取第1年之造林獎金。嗣後,96 年至98年檢測未合格,則該年度之獎勵金依規不能發給,至 99年度檢測合格時,則係領取第7年之造林獎勵金。 三、副本抄送本案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花蓮縣政府。 正本:○○○ 君 副本: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