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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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核准造林地地號有所遺漏且有核發漏列土地之造林獎勵金,得否更正原申請資料疑義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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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3/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605838號

一、 復貴局101年3月16日南市農森字第1010226596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倘原 ○○○政府核准造林土地之地號有所遺漏,為誤寫情況,似可依前開規定更正處分,以符實際造林面積。惟,本案仍請貴局依具體個案事實及相關規定,逕行認定妥處。

正本: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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