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01/03/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0656號 一、復貴局101年3月8日中市農林字第1010005463號函。
 二、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獎勵造林申請案件之土地最小面積應為0.1公頃以上,倘於不同年度提出之獎勵造林案件,應分屬不同申請案件,其土地面積均應達0.1公頃以上。本案仍請貴局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至「獎勵造林審查要點」第4點第2項係指申請案件之土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者,應成立諮詢小組,為避免申請人不同年度以小於5公頃以土地面積提出,刻意規避成立諮詢小組規定,爰規定同一申請人於毗連土地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獎勵輔導造林者,其土地面積應與毗連土地合併計算,若面積超過5公頃,仍應成立諮詢小組,與本辦法第4條最小面積規定無涉。
 正本: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
 
            
	
                 
                     附件下載
                    
                        
                            
				                
				                    | 檔案名稱 | 
					                格式 | 
				                
                    
                        
                            | 1011740656.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445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