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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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獎勵造林期間將獎勵造林地部分賣予國營事業機構作公用事業使用,是否應予追賠獎勵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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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4/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0847號

一、復貴局101年3月27日南市農森字第1010255360號函。

二、獎勵造林人將獎勵造林地部分賣予國營事業機構,應有取得土地及地上物之對價。考量造林木未能撫育成林至獎勵造林期滿之原因,似非屬政府依法徵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可歸責於造林人因素所致。本案涉及追賠造林獎勵金問題,仍請貴局逕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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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479 最後更新日期:201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