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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4/2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1144號
一、復貴府101年4月19日北府農林字第1011595040號函。
二、查本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台北縣三峽鎮白雞段紫微小段○○○、○○○-○、○○○-○地號內1.41公頃之出租造林契約書訂約紀錄,該林區管理處以97年11月3日竹政字第0972213857號函核准轉讓予○○○君續租,並於97年12月17日換約。因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人變動,爰請貴府依本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徵詢○○○君有無繼續參與獎勵造林意願。倘有意願,依規檢測合格後,則由○○○ 君繼續領取造林獎勵金。倘無意願,則本案造林人○○○○女士至97年所實施之獎勵造林,並未滿20年限,仍須依規辦理造林獎勵金追賠事宜。
正本: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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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