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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1/06/12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10130380號 一、復 貴府91年5月29日91府農林字第9105200603號函。
二、於山坡地內依法得為開發之建築用地、農舍、農業設施、堆積土石、修建道路或其他開發整地,其規模未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者,亦須繳交回饋金。
(一) 申請者於申請開發利用時,尚未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已先行於申請土地達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應遵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處罰,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二) 山坡地開發面積應視開發利用類別,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做建築使用者,便應遵照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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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