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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1/11/05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10157180號
一、復 貴府91年10月4日北府農林字第0910588062號函。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是否須依前述辦法繳交回饋金之時間點,依首揭辦法第6條已有明定,又前述辦法於89年11月30日發布,貴縣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乘積比率」,於91年8月14日公告,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依前述辦法繳交回饋金之時間點,以91年8月14日為基準。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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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