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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12/24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74080號
一、復 貴府92年12月10日府建三字第09224566100號函。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於89年11月30日布,其第9條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三、所以申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於發布日及其後提出者,均應依照該辦法繳交回饋金,其收繳回饋金之時間,已在該辦法第6條明定:「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核算本回饋金數額,並應通知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至指定地點,繳交本回饋金。」
正本: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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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