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3/01/05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77974號 一、復 貴府92年12月29日北府農林字第0920780271號函。
二、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報經核准,即先行修築道路、房舍、寺廟等開發利用行為,是類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開發面積係指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面積總和。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20177974.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484
最後更新日期:200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