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2年12月29日北府農林字第0920780271號函。 二、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報經核准,即先行修築道路、房舍、寺廟等開發利用行為,是類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開發面積係指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面積總和。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