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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3/01/05
  • 發文文號:農林字第0920177974號

一、復 貴府92年12月29日北府農林字第0920780271號函。

二、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報經核准,即先行修築道路、房舍、寺廟等開發利用行為,是類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開發面積係指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面積總和。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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