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所有農地重劃後之獎勵農地造林林地,應歸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後始得回復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辦理輪作或休耕,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92-08-26
- 發文文號:農林字第0920140448號
一、復臺端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陳情書。
二、依據「獎勵農地造林要點」規定,林農於造林期滿六年後可自由處分林木;另於接受政府獎勵造林期間,如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須砍除重新造林;或因林地配合政府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農地重劃等政府行政措施,欲將既有未達輪伐其之林木砍伐者,可由原核准申請之林業管理機關查察屬實後同意註銷或重新造林,並不需歸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經查臺端農地原係依據「獎勵農地造林要點」規定,申請轉作造林,於稻田轉作計畫六年期滿,又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