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九十一年度加強民營林業輔導計畫」工作說明暨座談會紀錄中,就提高造林獎勵金及獎勵已成林地所提之建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1-06-24
- 發文文號:農林字第0910132539號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府農林字第○九一○○九七七四六○號函。
二、有關提高造林獎勵金一節,本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所規定之造林獎勵金額度,是參考林務局「造林功程標準表」訂定,造林需要整地、栽植、補植、刈草(六年共十二次),造林後六年間計需一六二工,以當時山地工資單價每工一千五百元核算,前六年共需造林費用為二十四萬三千元,為減輕農民之造林成本負擔,於第一年造林後即發給每公頃十萬元,第二至第六年每年發給每公頃三萬元,前六年共發給二十五萬元,亦即造林所需費用,已全部由政府負擔。此乃鑑於造林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