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轉民眾○○○○陳請原申請造林之農地經整平後可否種稻並參與保價收購或一「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辦理休耕或轉作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2-06-06
- 發文文號:農林字第0920131897號
一、復貴委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九二)台川正字第九二○○三○號函。
二、本會自八十六年七月起已將稻田轉作計畫獎勵造林納入本會推動之全民造林計畫辦理,對於田區如屬原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造林者,依據該計畫規定,農地在造林後六年內不得砍伐,如滿六年後予以砍伐,其在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基期年原「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領取轉作造林獎勵有案,且自八十六年七月起未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者,得參加八十六年七月起推動之「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及目前之後續計畫,依規定辦理輪作、休耕,或依本會收購公糧稻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