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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案件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3/01/29
  • 發文文號:農林字第0930104775號

一、復 貴府93年1月19日北府農林字第0930023081號函。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於89年11月30日發布,該辦法第9條明訂「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故凡在發布日後受理之申請案件,均應依該辦法繳交回饋金。

三、本會91年11月5日農林字第0910157180號函已敘明該辦法第6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核算本回饋金數額,並應通知繳交義務人於1個月內至指定地點,繳交本回饋金」,因 貴縣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至91年8月14日才公告,不可能於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即核算回饋金,乃同意 貴縣以乘積比率發布日91年8月14日為基準。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各縣市政府、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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