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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03/16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604807號
一、依據○○銀行93年2月27日(93) ○銀產管字第0913號函辦理。
二、查「山坡地回饋利用金繳交辦法」本會以89年11月30日(89)農林字第890156162號令發布生效後即為繳交回饋金之基準日,舉凡依水土保持法細則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之行為於基準日以後提送水土保持計畫者,均應依該辦法繳交回饋金。
三、轉送原案文件。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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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