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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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繳交回饋金之時間點認定基準疑義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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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03/15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77號

一、復貴府93年2月23日北府農林字第0930089746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與「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回饋金繳交之時機有不同規定,本會對於前項回饋金之繳交基準日如何認定乙節,以91年11月5日農林字第0910157180號及93年1月29日農林字第0930104775號函復貴府有案。

三、惟為期周延,本會近期將邀集北、高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就有關實務共同研商。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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