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3年2月23日府建三字第09304296700號函。 二、本會93年1月29日農林字第0930104775號函釋關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理疑義案,雖係針對台北縣政府之個案,惟其具有一體適用之規範效力,並無疑義。 三、惟為期周延,本會近期將邀請貴府及各縣市政府就有關實務共同研商。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