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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03/25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88號 一、復貴府93年3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30056425號函。
二、有關回饋金之計算標準,係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開發面積,乘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其開發程度類別之乘積百分比;其中開發面積指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面積總和。
三、另本會前以90年6月12日(90)農林字第900127877號函(諒達)釋:「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基於不重複收取回饋金原則,若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至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之非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法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核定者,則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辦理」,準此,若同一土地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則不需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桃園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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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