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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04/14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606727號 一、復貴府93年4月1日府建三字第09306397000號暨93年4月7日府建三字第09309532500號函。
二、本會93年3月25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88號函說明二:「其中開發面積指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面積總和」,係列舉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之各種開發行為類別;至本會92年12月8日農林字第0920168933號函說明二:「其中之開發面積係指開挖整地面積,不包括無開挖整地之法定空地」,則係對於開發面積計算之說明;準此,開發面積之計算,為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開挖整地面積總和,不包括無開挖整地之法定空地。
三、另所稱於山坡地從事造林作業,應僅止於人工整地及掘穴栽植等工作,若經認定需提送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則涉及開挖整地等工程,已具開發行為而非為單純之造林作業;是以,於山坡地內依法得為開發之建築用地、農舍、農業設施、堆積土石、修建道路或其他開發整地,其規模未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者,仍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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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