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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05/19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609442號 一、復貴府93年5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30114741號函。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係依據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中,實際開挖整地面積予以計收;本案所指申請增建或修建倉庫,若涉及開挖整地等新開發面積,仍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至申請栽植草皮或種植果樹是否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仍請依上開原則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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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