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貴府函詢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所稱「政府機關」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3/05/24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609731號

一、復貴府93年5月13日府建三字第09306421600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示「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及學理上謂「行政機關乃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體,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是本案所謂「政府機關」應指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主體。至公營事業單位、公立學校或類似之營造物,因不具行使公權力之功能,要非旨揭辦法所指之政府機關。

三、至政府機關與非政府機關聯合於山坡地開發者,應否及如何繳交回饋金乙節,因其案情各有不同,狀況迥異,宜視個案予以認定處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外島地區)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31609731.pdf 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50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