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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3/07/13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613004號

一、復貴會93年6月30日(93)建開全聯字第1764號函。

二、查本會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訂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2條明定山坡地範圍、第3條明定開發利用行為、均無逾越法律授權;另該辦法已明定施行日期,在該日期前已完成開發利用之土地,自無須繳納回饋金;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不再收取該項回饋金,諒無來函所稱之疑慮。

三、至建議本會檢討修正森林法第48條之1,明定對於造林或環境保護有所助益之開發行為免繳回饋金,並納為第47條獎勵之對象乙節,並未指明林地內之何種開發行為屬之,尚請詳示,俾便研參。

正本:中華民國○○○○○○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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