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同意○○公司興辦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但書所定「由政府機關興辦者」之範圍,無須繳交回饋金,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同意○○公司興辦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但書所定「由政府機關興辦者」之範圍,無須繳交回饋金,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3/07/30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613856號 一、復貴部93年7月13日經授營字第09320290400號函。 二、○○公司為國家電業及電源開發需要,興辦之電力設施,既據貴部函告 係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供應全國工商及民生用電,為國家公共建 設且具公益性解釋,本會同意如主旨。 正本:經濟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31613856.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533 最後更新日期:200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