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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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休閒農場」水土保持計畫等申請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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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6/30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1000050721號

一、 復 貴府100年3月10日北府農輔字第1000190959號函及100年4月7日北府農輔字第1000305756號函。

二、 有關本案水土保持計畫,其申請人(或義務人)是否須與休閒農場申請人同一人及後續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核發及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施作時之裁罰對象疑義,說明如下:

(一)「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並未有籌設過程中相關申請程序義務人一貫性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 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合先敘明。

(三) 查本會99年12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668號函釋係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申請人」不同於水土保持計畫所載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時之通案處理原則,個案部分宜由貴府依權責認定之。惟前開函所稱之客觀因素,除依法得為經營權轉移或土地所有權變更外,尚得有其他客觀因素予以認定,貴府100年3月10日北府農輔字第1000190959號函及100年4月7日北府農輔字第1000305756號函說明三所稱「函釋內容與本府所持立場一致」,恐屬率斷,仍請依個案妥為認處為荷。

(四)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及水土保持法第23 條第2項規定,後續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核發及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作之裁罰對象,應以水土保持計畫所登載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為對象。

三、本案由○○大學負責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其所衍生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得否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免繳交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立法意旨,係因山坡地開發利用者之行為會對環境造成衝擊,需課予開發利用者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公法上義務,以為衡平。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若屬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因循預算方式編列回饋金經費,無收取實益,爰以該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得免繳交回饋金。是以,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該條第1項各款行為時,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則由從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作為該辦法第8條第3款所稱興辦者之認定依據,應屬明確。質言之,實際從事山坡地開發利用者,應依水土保持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負有繳交回饋金義務,並無所謂非實際山坡地開發利用者可代理提出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從而論及因應繳交回饋金之情形。

(三)查 貴府100年3月10日函詢有關所衍生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約1億餘元一節,經查本案申設面積187,371平方公尺,其中山坡地面積估約54,908平方公尺,故如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是否高達1億餘元,宜請查明事實個案後重新核算為宜。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企劃處、本會法規會、本會輔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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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79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