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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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於貴轄蘆竹鄉坑子段土地公坑小段○○地號等9筆土地中區短9洞增建蓄水池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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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7/2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01615009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00年7月18日府農植字第1000272430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說明二略以「...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生效日(89年12月2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且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回饋金,餘均免予繳交」;次查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示:「二、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日後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三、若申請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業經核定,惟尚未施工或仍在施工中,於嗣後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計畫範圍與第1次相同,因尚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是類案件為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免予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綜上,在本辦法89年12月2日生效前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其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在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前,在相同計畫範圍內辦理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應係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免繳交回饋金。惟據貴府所陳資料,尚無法判斷本案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是否為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之延續性變更設計,惠請貴府查明後並依上開函示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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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92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