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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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彰化縣政府詢問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因有涉及水土保持法令規定須先釐清,惠請貴局協助釋示,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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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5/2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56460號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23日府農育字第1000131077號函辦理。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本案係水土保持義務人(財團法人○○○○○○○)於彰化縣員林鎮東山段○○○○-○○地號土地申請「○○○○○○○○員林東山墓園納骨牆增建工程」水土保持計畫,經查該工程尚未施工。其後該義務人另為清理雜草樹木、整理便道,以利該水土保持計畫之附屬設施臨時滯洪沉砂池及臨時排水設施之用,有其他開挖整地需求(面積0.053公頃,挖填方量約20立方公尺),而於計畫範圍內新增申請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因水土保持義務人未辦理變更設計,彰化縣政府爰無法依該條文規定重新計算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查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如於開工前或施工中有該項各款所列情形者,應辦理變更設計。本案既已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義務人於開工前在計畫範圍內有新增開挖整地行為,是否應辦理變更設計?事涉貴管法令,惠請貴局協助釋義。

四、隨文檢附本案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檢核表影本各1份供參。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本: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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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4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