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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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審計部台灣省台南縣審計室查核獎勵造林「柚木」未合造林規定樹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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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6/0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5442號

一、復貴府98年6月1日府農林字第0980126218號函。

二、鑑於「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91年9月30日以農林字第0910030546號令第四次修正,並於獎勵造林樹種中刪除柚木,查本案據報○君及○君係於91年3至4月間申請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依申請時點而言,因本要點尚未修正,故依據修正前之規定,核准栽植柚木應無疑義,惟法律具有向後始生效力之原則,經本要點修正後,造林人如須補植者,應依修正後要點規定之樹種栽(補)植。

三、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8年4月15日以農林務字第0981740502號令修正「綠海計畫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嗣後本案造林地輔導及檢測等業務請貴府逕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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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5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