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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8/06/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0952號 一、復貴府98年6月2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119255號函。
 二、申請土地是否須完全淨空且屬土地待耕狀態乙項,有關平地造林申請應備文件及程序業已明定於「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7點,經初審通過後,轉請執行機關現場勘查,倘已符合要點規定之區位及面積,惟於現場勘查時土地上仍有作物,可請申請人限期改善,並於現勘紀錄上載明應改善事項,俟申請人改善完成後,再予以開立同意申請人參與平地造林計畫之行政處分書。
  
 三、檳榔樹砍伐的基準可否留一半檳榔樹幹當作種植苗木之支架乙項,從檳榔之植物形態觀之,樹形為單幹,且具有單一頂端生長點之特性,本局同意於生長點以下截幹,並以不影響栽植林木生長為原則。
  
 四、土地內設施面積是否得以扣除乙項,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10點第3項規定:「申請造林之土地除栽植符合規定之樹種外,無其他設施或農、雜作物」,是以,其原有之設施應予扣除,並以實際造林面積為造林直接給付之核發標準。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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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