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7月6日府農育字第0980104747號函。 二、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6點規定:「申請造林直接給付之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五公頃以上,土地如為數宗,應相毗連」,倘申請人之土地單筆面積不符申請面積資格,可尋求週遭相毗連之土地所有人一同個別申請,以達土地面積相毗連為0.5公頃以上之規定,且其造林直接給付分別依實際造林面積領取,貴府可考量實際作業所需,訂定毗連土地申請平地造林之作業流程。 三、另依據本要點第7點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具有二十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期二十年之租約證明文件」,請貴府逕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